《办法》规范的内容涵盖了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主要包括对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以及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网站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有检查、检验和监控的重要责任。
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做到“亮照”经营。
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时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验证更新,出具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的标志,加载到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站上。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其平台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进行审核、记录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