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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撬走广西公安厅门口的招牌被捕后称以为是金子做的可卖钱

  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较常见的一种,也是日常生活中大家需要非常提防的一类犯罪。盗窃有很多种,有的盗窃金钱,有的盗窃贵重物品。但是本案件中盗窃的对象着实让人大吃一惊。

  据媒体报道,在一个雨夜,一男子偷偷地将广西公安厅门口的牌子上的“公安厅”三个金属字拆卸掉,并想要把这三个金属字盗窃回家。不过这个“笨贼”却忽略了他是在公安厅门口作案,没一会公安厅的工作人员发现了此情况,便立马控制住了该男子。

  随后在对该男子进行审讯过程中,该男子表明了自己的意图。原来他以为公安厅的牌子上金属字是黄金做的,想把招牌上的字偷走卖掉换成钱财。被问道为什么是撬“公安厅”三个字而不是从名字的开头“广西”开始撬,该男子振振有词道“广西”的笔画少,不值钱。

  他的行为让人既无奈又感觉好笑,同时也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有的人觉得他是故意在挑衅警方的办案能力,也有人提出了该男子试图引起警方的注意是事出有因。

  因为正常人怎会是不知道公安厅的招牌只是普通金属制成的,怎么会去盗窃金属招牌,还是在公安厅门口作案。

  据说是因为该男子的住房被房屋附近的采石场不小心毁坏,但是他并没有正真获得适当的赔偿,并且因为此事还被不明身份恐吓并且遭到采石场的工人殴打。

  该男子认为当地派出所包庇采石场,未能给予一个正确的解决方式,因此也曾求助于多个部门,但是有关机关一直也未能解决此事,于是该男子相出此下策,希望能够通过自己滑稽离谱的新闻引来社会关注,以至于能够越来越好的解决自己的难处。

  无论该男子的“难处论”是真是假,都不应该进行盗窃行为。盗窃不仅仅是道德品质问题,在一定情况下也会触犯刑法。

  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通常会影响罪名的成立,也会影响法院的量刑。因此该男子所犯何种罪名还要根据详细情况分析。

  如果真的如该男子所说,他的犯罪动机是想将招牌上的字拆卸下来当作黄金卖掉。这种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图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而实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关规定法律条文规定了盗窃罪,根据该条文规定,该男子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真的如“难处论”所言,该男子实施此行为是为了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该男子就不构成盗窃罪,但是不构成盗窃罪不意味着该男子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毁坏或者损坏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

  本案中,广西市公安厅的招牌属于公共财产,该男子撬掉“公安厅”的字,属于故意毁坏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关规定法律条文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通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毁坏的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通常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案中的该男子是否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受处罚,还要根据详细情况判决。

  很多人说本案中存在很多蹊跷,该男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正常逻辑来说不会铤而走险“羊入虎穴”地去公安厅门口偷几个金属字。

  更多的人相信“难处论”,“难处论”的真假还要进一步调查。如果该“难处论”是真的,那么希望有关机关在惩罚该男子的荒谬行为之时也要关注该实施情况,不要让本就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百姓铤而走险出此下策之后,还是没获得解决困难的办法。

  若调查之后情况属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问题,彻查存在袒护腐败的有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只有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司法机关的工作才是有意义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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