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搏

首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查办:阚山发电不按要求敞开下一台浆液循环泵并两次自行封闭报警信号

  近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徐环罚决字【2022】032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对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因存在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进行处分,

  2022年4月28日,我局法律人员针对非现场法律发现的问题头绪对你单位展开现场核对发现,你单位选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进行烟气脱硫,脱硫塔配套装置5台浆液循环泵,脱硫体系设置有二氧化硫浓度超维护值报警体系。2#锅炉于2022年4月25日20时38分发动,锅炉发动前同步敞开了脱硫体系第一台浆液循环泵,约21时,脱硫体系二氧化硫浓度超维护值,报警体系开端报警,但当班脱硫主值勤员在值勤期间未按该公司脱硫运转规程,并两次封闭报警信号,导致2#锅炉废气排放口4月25日21时至4月26日00时二氧化硫监控四个小时数据超支。4月26日01时30分,接班人员发动了第二台浆液循环泵,二氧化硫监控小时数据合格。

  1.2022年4月28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法律人员在你单位查看时做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现实。

  2.2022年4月29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法律人员做的两份查询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现实。

  3.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现场视频、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污染物监控数据、《关于实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布告》(苏环办〔2018〕299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号机组在线设备现场检验表复印件、《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2022年1季度废气CEMS比对检测陈说》((2022)环检(气)(01)字第(0212)号)节选复印件、CEMS易耗品替换记载表复印件、CEMS体系反常记载表复印件、CEMS全行程校准记载表复印件、CEMS校准记载表复印件、CEMS维护记载复印件、《600MW超超临界机组除尘、脱硫、氨区运转规程》节选复印件、《避免环保超支技能奉告》复印件、《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2×600MW超超临界机组烟气脱硫总承揽工程技能协议书》节选复印件、热力机械操作票复印件、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试卷复印件、查询办理陈说,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现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违法主体。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制止经过偷排、篡改或许假造监测数据、以躲避现场查看为意图的暂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敞开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等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则。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徐环罚告字〔2022〕032号),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陈说申辩和提出听证请求的权力。你单位提交了陈说申辩材料,申辩理由:1、无“经过躲避监管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片面成心:(1)公司脱硫CEMS各参数模拟量信号直接接入数釆仪,数釆仪将釆集到的数据(数字量)根据相关要求直接上传至国发渠道、数据符号渠道,环保部门可实时监督监管公司各项环保参数;(2)公司监测环保数据及时向社会揭露,自觉承受社会公众监督;(3)公司活跃和谐人员做好现场迎检作业、调取前史曲线并供给查看材料,无躲避、 回绝、阻遏监督查看,在承受监督查看时无招摇撞骗行为。2、生态环境局监控时段为非正常工况时段:2022年4月25日脱硫体系二氧化硫浓度超越维护值之时,正值我司锅炉设备焚烧发动至并网的时间段,并非设备的正常运转工况。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环 保电价及环保设备运转监管细则的告诉》(苏环办【2014】244 号)第十一条“环保设备运转查核期。单元制发电机 组发电功率大于2%额外功率,则对应的发电机组即归入查核期”、第十六条“单元制燃煤发电机组脱硝、除尘启停 阶段30%额外及以下负荷段、脱硝50%额外及以下负荷段导致环保设 施反常运转等状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处分”。3、已罗致经验教训,活跃进行整改,本次操作不标准导致的危害结果细微且契合有关细微违法免于处分方针,希望能革除罚款。我局以为请求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用。经局案子审查委员会研究决议,对你单位处分金额不予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许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封闭:(三)经过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则,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分决议如下: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实行结束。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政室(市行政中心东三区445房间)开具缴款告诉书,并依照财政规则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加处分款最高不超越本金。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申述。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