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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告

加计的计算问题

  老师,我算出来正常应摊销45万,加计100%应该是90万,加计200%不应该是180万吗?这里没明白

  (1)每月应发工资薪金200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标准为其扣缴“三险一金”合计4000元;

  (2)2月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将原值400万元的一套住房按市场行情报价出租,租期3年,约定2月28日交付使用,3月1日起租,每月租金5000元;

  (3)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将其中8000元通过市民政局捐给农村义务教育;5月取得稿酬收入5000元;6月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

  (其他有关的资料:赵某无免税收入,从2021年1月份开始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取得各项综合所得时支付方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出租房产分月缴纳房产税,不考虑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赵某选择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案分析: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赵某2021年出租住房应缴纳房产税=5000×4%×10=2000(元)。

  答案分析:对个人按市场行情报价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赵某2021年出租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5000×4%)×(1-20%)×10%×10=3840(元)。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款=10000×(1-20%)×20%=16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款=(2000-800)×20%=240(元)

  答案分析:通过市民政局捐给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支出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赵某2021年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2400-60000-4000×12-3000×12-8000)×10%-2520=7520(元)。

  B、赵某应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1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D、赵某委托任职受雇单位代理年度汇算的,其汇算办理地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E、赵某发现任职受雇单位代办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能要求任职受雇单位办理更正申报

  答案分析:选项A:纳税人能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会计账上的摊销金额是45万元,那么若能100%加计扣除时,可以加计扣除的摊销金额是45万元。税前可以摊销的金额=45+加计扣除的摊销金额45=90(万元)。

  也就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90万元,并不是180万元。

  比如:甲企业拥有一项非货币性资产1000万元,摊销期限10年,每年摊销100万元。甲企业属于制造业企业,可根据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那么甲公司能够在税前摊销的金额=100+加计扣除的摊销金额100=200(万元)。

  您再理解一下,希望有机会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继续沟通哦~~~祝您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