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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2号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推销税率的公告

  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自

  2017年2月8日,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工业请求人)代表我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工业向查询机关提出请求,主张终裁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向我国出口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推销起伏加大,超过了终裁确认的反推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推销及推销起伏期中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九条和《推销及出售起伏期中复审暂行规矩》相关规则,查询机关对请求人资历、请求被查询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状况做了检查。查询机关经检查以为,请求书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及《期中复审暂行规矩》规则的期中复审立案条件。

  2017年4月12日,查询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议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推销及推销起伏期中复审。本次复检查询规模为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推销起伏。复检查询的被查询产品与原反推销办法的被查询产品相同,即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300。

  依据此次反推销期中复检查询的终究成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自2018年4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按以下税率征收反推销税:

  自2018年4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被查询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推销及推销起伏期中复审裁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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