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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这个“聪明人”教唆孩子去偷盗

  范某,23岁,广东省英德市人;邓某,22岁,是范某的老乡。这样两位正值大好岁月的芳华男人,偏偏好逸恶劳,教唆未成年人小荣入室偷盗,成果害人害己。近来,婺城法院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判定,判处范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8000元。

  时刻往前推。2012年9月7日下午,范某将现年才14周岁的小荣(现在已教育开释)从广东带到了金华。为了坐收渔利,他教唆小荣施行偷盗。当晚18时许,范某将小荣带到金华浙师大某小区,由小荣撬开该小区某室防盗窗,钻窗入室,从该室主卧衣柜抽屉内盗得一枚虎年留念银币(价值人民币312元)、一条金项链、一枚回归留念银币、二枚浙师大校庆四十周年留念章、二枚新北京新奥运留念币。过后,小荣将一切赃物交给了范某。

  同年9月8日,邓某带着现年才13周岁的小海(现在已教育开释)从广东赶到金华。邓某相同教唆小海施行偷盗。当天,邓某先与范某集合,然后两人向小荣、小海供给了外出偷盗所需的打的费和手机(便于偷盗得手后两边联络)。当晚19时许,小荣和小海来到金华市区某小区,用小区花园内的锄头撬开某室车库的防盗窗。两人爬窗进入车库,盗得车库内的“和全国”牌卷烟18条、软壳“中华”牌卷烟11条、“黄鹤楼”卷烟2条、硬壳“中华”牌卷烟13条、“利群”牌卷烟8条。得手后,两人回到宾馆,将上述赃物交给了范某和邓某。第二天正午,范某、邓某将卷烟拿到市区一货物运输公司邮寄回广东老家。经判定,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38470元。

  婺城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范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系共同违法。一起,范某、邓某教唆未满十六周岁的人违法,应予以从重处分;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资产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分。归纳上面叙述的状况,法官对范某、邓某别离作出了“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8000元”的判定。